1.對因新冠肺炎隔離治療、醫學觀察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答: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2.對因新冠肺炎隔離治療、醫學觀察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企業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逾期終止的條件。此外,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上述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即勞動合同逾期終止。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對因新冠肺炎隔離治療、醫學觀察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其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 青海省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4.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延遲復工或職工未返崗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該如何確定?
答: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和我省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生活費。
5.對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如何保障企業與職工雙方權益?
答: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币幎?,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6.對在春節延長假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如何保障其個人權益?
答: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對在春節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7.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調整職工薪酬待遇?
答: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調整薪酬待遇。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8.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延遲復工或職工無法按時返工期間,應如何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
答: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9.企業復工復產后應如何避免人員密集而出現新冠肺炎疫情風險?
答: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10.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能否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答:可以,但要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秳趧臃ā返谒氖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要開工復產,職工不愿復工應如何處理?
答: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12.企業可以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進行經濟性裁員嗎?
答:不建議用人單位因疫情原因進行經濟性裁員。確定裁員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的途徑和方法,對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要裁員的企業,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13.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隔離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是否計入醫療期?
答:按照現行相關規定,不應計入醫療期。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企業聯合會/青海省企業家協會、青海省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青人社廳發〔2020〕12號)提出: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目前,相關文件精神都沒有把隔離期計入醫療期,因此,在國家有關部門沒有出臺新的規定之前,上述期間不應計入醫療期。
14.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審理期限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明電〔2020〕3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15.企業安排職工在2020年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在家辦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答: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在家辦公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延長春節休假期政策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16.2020年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職工未到崗的,可否按休帶薪年休假或事假處理?
答:不可以。延長的春節假期屬于休息日,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職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動,企業不能強制按帶薪年休假處理,更不能按事假處理。
1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延遲復工的企業強行開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工資。列入延遲復工范圍的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強行開工的違法行為,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但此期間,職工按照企業安排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18.企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是否可以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
答:企業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參照國家和我省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但不得強制。同時,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19.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否要求職工如實說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返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職工應當如實向企業報告相關信息?!秱魅静》乐畏ā返谌粭l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秳趧雍贤ā返诎藯l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于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之后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了解。根據當地政府疫情防控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動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相關信息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
20.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勞動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絕錄用?
答:不可以?!秱魅静》乐畏ā返谑鶙l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毒蜆I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并不得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21.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答:可以。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2.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
答:應當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勞動者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愿且書面離職申請已到達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申請的法律效力。
2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不構成。臨時延長假期、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不屬于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不能要求單位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于假期延長、未能復工,不能及時發放工資屬于“不可抗力”,不能歸咎于單位,應當不屬于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后及時予以支付。
24.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資?
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其中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加班的,則要看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150%的加班工資。
25.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資?
答: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用人單位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資?!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吧鲜鲆幎ā奔丛摋l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分別規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
2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復時效到期,能否順延?
答:可以順延。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復時效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原批復有效期可順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結束。企業應當在當地疫情防控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辦理申請。
27.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集體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征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28.企業于2020年春節假期前招聘職工但約定春節假期結束入職計薪,現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按約定入職的,企業與職工關于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工資發放等問題如何處理?
答:企業與職工應按照實際用工時間確定勞動關系建立時間,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例如:延期復工期間,企業已經安排職工在家辦公的,則應以職工開始為企業提供勞動之日起,視為企業開始用工之日并為職工開始計薪。
29.企業發現職工確診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自行隔離員工?
答:不可以。發現已確診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應當在采取緊急隔離應急措施的同時,立即向當地的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或政府相關負責部門報告。
30.職工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后,職工醫療期待遇如何規定?
答:職工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勞動者隔離期結束后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期間,應當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相關規定,享受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且醫療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